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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23-02-02


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

《大家说法》—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播出时间:2022年7月1日

地点:昭通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一科副科长党文辉,公务员二科二级主任科员王堃,公务员三科副科长、二级主任科员余法林。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曹俊

嘉宾 公务员三科副科长、二级主任科员余 法林

中:嘉宾 公务员二科二级主任科员 王堃

右:昭通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一科副科长 党文辉

右:主持人 安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三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素质能力提升。持续推进公务员交流工作,积极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一线培养锻炼,加大对口援派干部工作力度,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公仆。公务员队伍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来源,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的成效,事关党的执政能力、执政基础、执政地位。因此,强化公务员的政治属性和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公务员政治属性和定位,目的是突出公务员的理想信念、历史使命。国家示范性要求,强调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规定与党章对党的干部的规定一致起来,增强公务员的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就是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动摇。为民服务,就是党的干部必须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就是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敢于担当,就是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清正廉洁,就是党的干部必须敬畏权利、管好权利、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制度充分体现党的领导,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所在。

公务员法落实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在总则中,并贯穿公务员管理进、管、出各环节。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相关章节中,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性列为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列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对象;将思想政治情况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将不得散步有损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声誉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列为必须遵守的纪律;把政治素质作为考核、培训的重要内容;等等。这些规定从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两个层面落实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要求,有利于加强党的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公务员制度各方面,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国公务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3种任职方式。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通过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用对象的任职方式。选任制公务员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通过选举或者由国家权利机关决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任职的任用方式。这种任职方式相对简便,任用权利集中,体现了治事与治人相统一的要求,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任职方式,也是我国公务员任职的主要方式。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市场机制选聘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任职方式。这种任职方式具有用人开放灵活的特点,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元化人才特别是紧缺人才的需求,是公务员任职方式的重要补充。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这里的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领导职务。比如,对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特殊要求的职务。



公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设置是在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规格、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是职位分类在机关的具体实施和落实,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

公务员法第六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即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利、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的干部管理原则的集中体现。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明确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二是加强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建立监督与惩戒机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务员监督的主体责任,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四是规定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制度。五是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做出规定。六是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做出规定。在公务员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监督约束的规定,树立监督就是管理的理念,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明确公务员的权利。二是规定公务员的奖励制度。三是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四是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制度。五是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养老制度。六是规定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制度。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7项: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要求公务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修养个人品德,维护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8项:一是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是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受的权利是8项: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范和约束,意义重大。公务员作为党和国家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树立法治意识,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