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公司破产重整,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案件回放】


2016年,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6年10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82民破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乙公司为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投资人,并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后乙公司出资3000万元获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获得了甲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2016年12月8日,甲公司名称变更为某纺织印染公司,并于2017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宗地面积41790m,范围包括本案争议土地)。

在甲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前,某针织公司因环保需要,以200000元价格向甲公司购买了诉争土地使用权,并投入7855300元在其上修建了围墙、污水处理池等设施,并进行了实际占有,但当时未对涉诉地块进行分割,也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现某纺织印染公司起诉某针织公司,要求归还涉诉土地使用权。经法院委托,某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公司对诉争土地的现状进行了测绘,确认某针织公司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776.9m。




【汉济律师论法】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某针织公司因为特殊原因侵占了某纺织印染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其上修建了价格不菲的污水处理设施,如果进行拆除,必然会带来极大的浪费,某针织公司原本沉淀在设备中的资本就会付诸东流,同时对某针织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会造成巨大影响,有违立法初衷。但某针织公司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纺织印染公司的损失,使其本应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行适当赔偿,以平双方的利益损失


本案一审中,承办法官参考本地租金判令某针织公司向某纺织印染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二审中更是对租赁时限进行确定,进一步维护了某纺织印染公司的合法利益。




【汉济律师提醒】


作为承担容忍义务的物权所有人,自身权利行使必然受限,同时牺牲部分利益,因此容忍义务人取得相应的补偿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人应当适当弥补容忍义务人的损失,从而产生容忍义务与补偿请求权对应的局面。

同时,在相邻人的权利扩张超出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对此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也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