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蹭热点”?


【案件回顾】


某搜索引擎公司经营搜索广告业务服务。A公司购买了该搜索引擎公司搜索广告业务服务,并要求该搜索引擎公司设置:用户在搜索同行业“B公司”名称的关键词时,搜索结果会不定时弹出A公司相关信息,同时该信息会排在搜索页面前两条词条。后B公司发现A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用自家公司的名称进行推广,侵犯了B公司的姓名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A公司和搜索引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案中,B公司为合法注册的公司,其名称受法律保护。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擅自使用A公司的名称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搜索引擎公司作为案涉搜索引擎运营商,按照A公司要求,为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二者均侵犯了B公司的名称权,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均需向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