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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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姜某某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珠宝店招牌、装潢、售后保证单上使用某知名珠宝公司名称,并加盖自行刻制的“某知名珠宝公司门店专用章”,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贩卖的珠宝和某知名珠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姜某某凭借这种方式,获利上万。后经人举报后,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中,姜某某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实施混淆,引人误认为其商品与知名企业存在特定联系,姜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