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案件回放】


第二小组现有户籍人口134人。2007年,肖某云嫁至并将户口迁入第二小组,且在第二小组内承包了责任田。2018年12月,肖某云与其丈夫离婚,但其户口至今未从第二小组迁出。

2019年,第二小组内的集体土地因建设需要两次被相关单位征用,其中第一次征地面积为10.3亩,第二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金额为600000元,第二次征地面积为20亩,约定征地补偿款金额为1100000 元,但用地单位至今未向第二小组支付该笔征地补偿款,而是向第二小组出具了一张110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支付利息。

同年10月,第二小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会议通过了《黄土铺镇某社区二组组规决定》,决定中第九条规定,“男孩中途离婚者,女方不迁出户口可以,但不享受本组待遇”。会后,第二小组按122人的总人数将第一次的征地补偿款60万元和第二次征地补偿款的利息进行了分配,每人实际共分得土地补偿款6200元。第二小组以肖某云已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征地补偿款,肖某云遂诉至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坚持村民自治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事宜从本质上讲是村民自治的范畴,由村民集体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或者确定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需要交由村民大会讨论,但是该事项涉及村民的利益,符合本条规定的精神要求。

(2)統等籍、居住和対村集体的釈累貢献等綜合因素。对于已将户籍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赖于该集体土地,应认定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比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政策性迁移。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对本集体土地补偿费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本案中肖某云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人第二小组后,在第二小组承包了责任田,并长期在第二小组内生活,故肖某云具有第二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对第二小组提出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肖某云离婚后不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资格的辩解观点,法院认为,该村规民约违反了法律规定,肖某云亦未在该村规民约上签字同意,故该村规民约对肖某云不具有约束力。




【汉济律师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根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该点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仅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