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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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全国各族人民的法律意识都逐步增强。拿起法律武器成功捍卫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已经司空见惯,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只要违反法律,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原告杨某1为了解决全家的居住困难,经多方筹资,于2018年9月6日开始在已修建好的屋基上续建两层瓦木结构房,至2019年1月5日前没有任何单位干预原告的建房。2019年1月6日下午,被告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原告父亲杨某2送达了平综限拆字(2019)第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于2019年1月14日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房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职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原告被强拆的新搭建的木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确定案涉房屋属违法建筑。其次,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大环境下,行政执法应当文明、规范,即便是对违法建筑拆除时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尽到审慎义务。在本次拆除违法建筑时,被告强拆行为由于存在不规范被法院确认违法,被告未采取拆除前的财产登记,也未采取视频录制或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无法对非法与合法财产进行有效厘清,故应当进行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因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杨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42800元。
【汉济律师论法】
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本案中,案涉房屋中可再次利用的建筑材料应属于合法财产,如果按正常程序合理拆除,木料、彩瓦等建筑材料仍然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采取机械挖掘的方式进行,势必加大木料、彩瓦等建筑材料的损坏程度,因此,被告应当对木料、彩瓦等建筑材料加大损害程度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律师的职责就是站在正义的一方。当您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能够充分、合法地运用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