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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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李某(女)出生于1987年,落户并长期生活在某村组。2009年,李某与邻村村民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亦未在邻村享受村民待遇。2020年,讨论该村组土地被征用所获得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排除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几名“外嫁女”参与分配的权利。李某遂诉至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原告李某自出生后户籍一直在某村组,出嫁后户籍未迁出,也未在其他地方享有相关分配收益,应该享有该村组村民的权利。
本案所涉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虽属村民自治范畴,但该分配决定中对“出嫁女”不予分配的内容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李某应享有本案所涉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汉济律师提醒】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分配。但现实生活中,往往还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思想,一些地方仍有不同程度的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较为明显。
本案明确不得损害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对破除封建陈规陋习,引导文明乡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如果妇女出嫁后,在新居地取得了承包地或参与征地补偿费等集体收益分配的,则不再享有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