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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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杨合碧与王安明原系夫妻关系,王安明于2005年去世。王安明有两子一女,分别为王友生、被告王友忠和被告王友萍。王友生与原告邓礼碧原为夫妻,婚后生育两女王光玲、王光容(均为原告),王友生于2010年去世。王安明生前与杨合碧共同居住于王安明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钢)的公房。王安明去世后,王友萍将其户口迁至该公房。
同时,杨合碧与王友萍经协商,向社区和重钢提出申请,自愿将该公房户主变更为王友萍,王友萍补偿其5000元。杨合碧已收取了该补偿款,但至房屋拆迁时止均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手续。在该公房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以王安明的名字与代理人王友萍签订了《实物安置协议》。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王友萍选择了本案诉争的安置房,现该房屋已交付使用,并由王友萍实际控制。庭审中,四位原告及被告王友忠明确要求对该安置房进行份额划分,以明确各自权利。
【汉济律师论法】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取得时,王安明早已去世,故该房屋不是王安明的遗产,不能适用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王安明在世时与原告杨合碧共同居住在重钢的公房,且王安明为实际承租人。在王安明死亡后,王友萍将户口迁至公房与杨合碧同住,该房屋拆迁时实际居住人为杨合碧与王友萍。因重钢在房屋拆迁时让渡了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即此时重钢对房屋权利让渡于实际居住人杨合碧与王友萍。该公房拆迁所得一切权利亦应由此二人享有。邓礼碧等三人及被告王友忠要求对诉争房屋按继承处理的意见不成立。虽然杨合碧在王安明去世后提出过变更该公房户主为王友萍的申请,但最终并未实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同时拆迁公司仍是以王安明的名字签订的实物安置协议,王友萍只是作为委托代理人。据此,法院判决该安置房由原告杨合碧与被告王友萍各享有50%的产权。
原告邓礼碧等三人、被告王友萍及王友忠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安明去世后因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考虑到王安明在世时与杨合碧长期在该公房内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判决该安置房杨合碧享有40%产权,邓礼碧、王光玲、王光容三人,王友萍、王友忠各享有20%产权。
【汉济律师提醒】
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以该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弃产权证明后,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