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购买商铺后委托经营,但受托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回顾】


原告陈某、蒋某与被告靖江市H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靖江市T公司公开预售其开发的某国际城商铺,并采用统一运营管理的方式进行销售。


同年,原告与T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T公司购买靖江市某国际城预售房,用途为商业用房等内容。之后,原告向T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2014年,T公司安排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签订《某国际城购物中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商铺委托给被告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


《某国际城购物中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委托期限、租金收益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租金收益支付时间、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取得了案涉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案涉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原告将案涉商铺委托给被告实施经营管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如实披露该商铺的经营情况及税费票据,但被告从开业至今未尽到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上诉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本案中,二原告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被告经营管理靖江市某国际城商铺,被告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被告辩称其每季度均在网站上公布出租情况,原告可自行登录查询,本院认为,某国际城网站上公布的租金明细表系被告自行统计,原告如持有异议,有权要求被告提供与租金收益计算相关的详细材料,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请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要求返还2017年X与X日至起诉时代为办理的税费票据不持异议,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布并返还票据。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开并返还自2014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日租金抵房款的契税发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四条4. 1对委托其前三年收益作出了明确约定,未涉及租金收益折抵房款的相关约定,故原告的第三项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靖江市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蒋某公布某国际城购物中心商铺所在区域楼层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商铺投资额税票、未销售商铺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文件及契税发票;二、被告靖江市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蒋某公布并返还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代为办理的税费票据。



【汉济律师提醒】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本案中,委托人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商铺托管给被告管理,被告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所以被告应如实向委托人公布处理情况及相关票据,否则被告就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 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