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订立了转让合同书却因对方未足额付款诉讼矿山转让合同!


【案件回顾】


2007年8月27日,王某以兴隆县龙思敏大理石厂的名义与刘某订立了矿山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王某将兴隆县龙思敏大理石厂作价305万元转让给刘某。合同还对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刘某共支付转让款等款项共计133.5万元。刘某修建了矿路及部分厂房,但未对该大理石矿进行开采。后王某以刘某未足额付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矿山转让合同,刘某返还矿山并给付违约金76万元。刘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108.8万元。



【汉济律师论法】


律师认为,王某和刘某均认可本案转让合同的标的物为大理石矿及相应采矿权,双方所签矿山转让合同已成立,但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由于合同对移交矿山手续等约定不明,双方对合同未能履行均负有责任。


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促使合同生效,以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汉济律师提醒】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是国家规范采矿权有序流转,实现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的重要制度。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的,转让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合同因未经审批而未生效,并判令双方按照各自义务办理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积极促使合同生效,维护了采矿权市场交易秩序,也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