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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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张某某是一位快递小哥,2020年5月11日与某外卖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后某外卖平台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资。外卖小哥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外卖小哥的诉求,判令某外卖平台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
【汉济律师论法】
虽然本案的关键证据《合作协议》中载明:“鉴于:甲方(某外卖平台)具备共享经济资源平台及智能系统,可接受诸多互联网企业平台客户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可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方为使乙方满足企业客户业务需求而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导致甲方与乙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从形式上看这一证据对外卖小哥非常不利,但法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了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向某外卖平台提供的劳动,具备劳动关系典型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某外卖平台应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核算并补偿其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
至此,外卖小哥取得了自己应得劳动报酬。
【汉济律师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有两个关键的要素:
一是人格从属性。人格从属性通常体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实质隶属关系。某外卖平台公司对张某某的日常工作进行了介入管理与支配。某外卖平台公司要求张传静达到的工作质效,已超出了常规意义上的行业规范的范畴,而具化到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管理的特征。双方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符合人格从属性特征。
二是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通常体现为劳动者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用人单位按照一定周期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进行评价,劳动者可以获得报酬的数额通常取决于此种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