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传媒市场新业态的“僵局合同”,责权能否判定?

案情回顾

原告杜某某系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新媒体短视频运营等相关业务。由被告草拟协议,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代运营原告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合作时间为两年,原告支付运营费用30万元,且应当每季度配合被告拍摄45条视频。若一年内完成30万元的销售转化,则超过30万元的部分,被告可按照10%-20%的比例提成;如未完成,则被告按比例退还原告运营费用。协议中,对于销售转化的时间、方式、品类未作约定,但双方曾口头约定销售转化的方式为带货、接广告。合同履行后四个月内,共制作发布41条短视频,粉丝人数曾达到12.7万人,产生“DOU+”推广费用5万余元。此时,双方就何时开始销售转化产生分歧,原告以珍惜个人品牌、慎重挑选产品为由不同意销售转化。被告在要求原告带货、接广告未果后,暂停了短视频的拍摄。履约过程中销售转化金额为0元。因双方产生分歧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其运营费用30万元。


律师论法

因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之一是帮助原告打造有影响力的个人IP,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与信赖利益,现双方缺乏合作的信任基础,且对于履行方式产生了分歧,案涉合同陷入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僵局,据此,案涉合同因不适宜强制履行而应予解除。原告签署案涉合同,表明认可带货、接广告等销售转化的形式,但原告又以珍惜个人品牌、慎重挑选产品为由拒绝配合完成上述销售转化,故原告不配合销售转化,已构成违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季度45条短视频完成拍摄任务,亦属于轻度违约。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之二是进行销售转化产生经济效益,被告具有丰富的短视频运营经验,但却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销售转化的时间、方式、品类等内容,其有责任使合同具体明确、避免误解,因而存在一定过错。通过综合考量原、被告各自对抖音账号运营做出的贡献、原告获益的抖音账号的价值及原、被告各自的违约情形,酌定扣除12万元的运营费用,被告返还原告剩余18万元费用。


律师提醒

本案系网络博主与新媒体短视频运营公司产生合作冲突导致“短视频带货”合同陷入僵局的典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账号流量变现合作模式的分析、账号代运营合同履行僵局的解决、账号运营的综合价值认定等问题。此类案件凸显直播服务的人格属性,应有别于一般合同的处理。本案有利于明确网络博主与账号代运营公司的权利义务,规范账号流量变现新业态合作模式,推动“网红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