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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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7月,陈某(城镇居民,订立合同时48岁)与某国际旅行社在网络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电子合同),参加该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6日5晚跟团游”。
其中特别约定:“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允许坐在快艇船头。”在旅行中,陈某在《注意事项特别声明与人身财产安全告知提示》上进行了签名,其中载明“搭乘船只提示:……老人家、儿童、孕妇一律都不要在船头入座……如有意外发生后果请自行负责。”旅行行程第三天,陈某在搭乘快艇前往泰国某岛时,在快艇船头上因快艇颠簸剧烈而摔伤。
回国后,陈某前往医院就医,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医药费外,陈某构成10级伤残,其他损失合计106 094.74元(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陈某遂向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起诉请求某国际旅行社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涉及的人身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境外,本案为涉外商事合同。案涉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某国际旅行社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中的安全提示和免责条款,为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某国际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发生免责效力。
某国际旅行社未能举证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尽到了对陈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负有违约赔偿责任。但是,陈某作为成年人,也负有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且对合理规避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陈某在已经签署合同条款、签署安全告知提示的情况下,没有乘坐在船舱内,而是选择坐在颠簸剧烈的船头位置,自身存在较明显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后,四川自贸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某国际旅行社在陈某损失(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6094.74元)的3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自身负担70%部分的损失。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为涉及境外旅游的旅游合同纠纷。境外旅游的履行所涉及的风险因素较一般国内旅游更加复杂。对于如何认定、把握旅行社(出境社)的安全保护义务,准确界定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责任边界,对于规范旅游特别是境外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法院准确理解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旅行社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规则、原则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旅游者在该具体情形中,不仅对具体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并且在规避控制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该裁判根据双方对危险的预见、采取规避措施的能力,依照违约责任“过失相抵”规则合理分配了本案损失,公平确定了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责任边界,对于维护境外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倡导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