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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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刚分期购买了一辆汽车,车辆已办理抵押手续。因急需用钱,王刚又把汽车押在周勇处向其借款,并在周勇提供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卖方处签名捺印,作为借款的保证。
【汉济律师论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东并非向王刚购买涉案车辆,王刚没有出售车辆给李东的意思表示,双方没有就车辆买卖达成合意,李东亦未将购车款支付给王刚,《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不能证明李东与王刚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李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汉济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必须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三项条件才有效。
本案中,李东虽在涉案买卖合同上补填了自己的信息,但李东并未与王刚就车辆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王刚未收取李东的购车款,车辆亦不是通过王刚交付,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李东要求王刚返还购车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