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没有其它证据,伪造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某公司的两名业务员带着“公章”前往85岁的陈某家中,代表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陈某借款10万元进行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收益及分红: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红4%即4000元。


某公司应在2018年2月10日,将全部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向陈某清偿完毕。某公司若延迟支付利息及分红,每延迟一日,应当以所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偿完毕为止。同时,业务员陈述,某公司目前正与某汽车厂家进行战略合作,所以该汽车厂家将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向陈某出具《担保函》,载明:本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与北斗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及分红。本担保人以名下所有资产为被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随后,业务员拿出了该汽车公司的公章,在担保人落款处进行盖章确认。


陈某向某公司转款后,某公司向陈某出具了相应收据,其上加盖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当月,陈某以相同方式,“投资”某公司5万元。某公司业务员亦向陈某出具了某汽车公司的《担保函》。后某公司在给付2个月的利息及分红后,未能继续按期给付后续款项,某汽车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依约承担还款责任及某汽车公司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汽车公司表示从未与该公司有经济往来,其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



【汉济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案中,某汽车公司表示从未与某公司有过经济往来,并且未向陈某出具过《担保函》。陈某对某汽车公司出示的公章、营业执照原件比对,仅凭肉眼即能看出有明显不同,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对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意思,因此该汽车公司并不承担保证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时常期待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在签订保证合同过程中,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合同上的签章属于真实有效的,否则第三方可以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