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已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仍在催收书上签字,会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2月15日,借款人姚某,保证人党某与贷款人通某第三铺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姚某从通某城关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由党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2021年1月10日,通某第三铺信用社向党某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担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你社2021年1月10日签发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担保贷款情况属实。本人承诺:自愿同意继续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催收通知书签署之日起三年。党某在其上签字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21年1月10日党某签署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担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你社2021年1月10日签发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担保贷款情况属实。本人承诺:自愿同意继续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催收通知书签署之日起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党某于2021年1月10日签署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必备要件,即使依据该通知书,党某的保证责任亦不能免除。



【汉济律师提醒】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来说,如果接到《债务催收通知书》最好不要签署。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但并不禁止保证人继续与债权人构成新的保证合同关系,因此债务通知书中内容极有可能导致保证人重新成立保证责任。


如上述案例中,虽然保证期间已过,但在保证人承诺内容中出现:继续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字样,其中继续一词完全可以表明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了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