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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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李某某借钱逾期未还,以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李某某还款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仍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自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某小贷公司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实地走访、线上查控等途径,查明李某某名下有15套房产。这15套房产被法院查封后,李某某陆续将其卖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朋友,另外,李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设立新公司,继续开展经营业务。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查明的李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公安立案以后,依据其犯罪线索,对李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经过此事,李某某将借款全部归还至某小额贷款公司,上述执行案件至此终结。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应将借款按期归还某小贷公司,而李某某在有能力偿还借款的前提下,不断转移财产,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有可能触犯刑罚。面对巨大的威慑力,债务人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执行相应的义务,很有可能会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