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高速公路上竞驶别车,触犯什么法律?


【案件回放】


2021年10月13日11时许,刘某某驾驶大型载客汽车搭载21人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方向为由东向西。除司机刘某某外,李某某和许某某分别为车内的乘务员和副驾驶员。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张某某驾驶私家车超车,影响大型载客汽车行驶,刘某某和李某某一怒之下,直接超越张某某的私家车,然后刘某某故意多次减速,阻拦张某某行驶。

在刘某某超车过程中,副驾驶员许某某还开窗冲着张某某车辆大喊,并将车里的水瓶向张某某的车窗抛过去,导致张某某后面车辆追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介入,并评估追尾车辆修理费总额2万余元。

最终,法院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大型载客汽车司机刘某某,副驾驶员许某某和乘务员李某某,不顾交通道路安全和其他乘客生命安全以及公共安全,故意超车,属于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三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汉济律师提醒】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要件上都是故意,客观上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应当与放火、决水等4种行为相当。

因此,判断追逐竞驶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看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