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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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杨某某生前从事狩猎工作,持有一把火铳,后杨某某因意外去世,该火铳一直放在家里。杨某某有一儿子杨小某和其一起居住,杨某某死后,杨小某一直知道该火铳放在家里,但是从未使用过。
2022年7月2日,杨小某在舅舅劝说下,主动到当地派出所上交火铳,民警当场对该火铳予以扣押,并依法对杨小某进行传唤询问,杨小某对其非法持有火铳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2年8月5日,经当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小某所持有的火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2022年8月15日,公安局决定对杨小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杨小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