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批量出售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小心被判刑!


【案件回顾】


林某某通过互联网以他人名义办了60多张实名电话卡,并向一名网友出售了批量电话卡,卖了2万多元。同时,林某某协助该网友管理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电子设备,并获取了5600元报酬。林某某提供的电话卡中部分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导致受害人张某被骗1万多元,李某被骗10万多元。后经人举报后案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中,林某某明知网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其出售实名电话卡,同时协助该网友管理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电子设备,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