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一男子帮亲属倒卖盗窃的赃物,属于刑事犯罪!


【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19日,聂某的叔叔聂某天(另案起诉)携带作案工具,撬门进入受害人宛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将柜台内的八部VIVO系列手机、二十二部OPPO系列手机和五部华为系列手机盗走。2019年1月下旬,在合肥打工的聂某受叔叔聂某天委托,先后帮其将盗窃所得的一部OPPO、两部Vivo和两部华为手机,拿至合肥二手手机回收摊进行变卖,并将获利的355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聂某天。


聂某回家过春节时,聂某天还将偷盗的一部VivoX23手机赠予聂某使用。经鉴定,聂某持有的手机价值2795元,聂某销售的五部手机价值5930元。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聂某明知手机是叔叔聂某天偷盗所得,仍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赃物往往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和价值,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物证,追查、获取赃物,对于掌握犯罪证据、阻止犯罪分子获得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


2.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窝藏”是广义的,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以及违法的持有、使用等。


“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的行为。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银行转账、投资经营、汇往境外等。




【汉济律师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途径,其本身也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勿因亲戚、朋友关系,一时冲动帮忙转移、倒卖赃物,充当违法犯罪的帮凶,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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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