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车辆代购或代持租车牌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自2012年起,张先生就开始参予北京购车摇号,然而时运不佳,始终没有中签。2013年7月,张先生听闻朋友李先生名下有一空闲车牌,于是想到了向李先生借牌购车,李先生爽快的答应了张先生的请求。因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且李先生并未收取张先生任何的费用,故此张先生并未要求李先生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随后,张先生出资60余万元购买奔驰车一辆,并办理了上牌手续,将车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然而半年后,张先生突然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王女士以车辆系其所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之诉。原来李先生因急需用钱,私自将张先生所购车辆变卖给了王女士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随即,张先生以自己是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李先生仅为代持为由提出抗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然而,人民法院却认定张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且即使诉争车辆系张先生实际购买,王女士在购买车辆时也属善意第三人,在其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王女士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据此判决张先生败诉



【汉济律师论法】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在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并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根据该条规定,无论张先生能否证明自己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其均无法阻止王女士取得车辆。要想挽回自己的损失,张先生只能另案起诉李先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案中,张先生并未与李先生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亦未保留任何客观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在法院判决认定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车辆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张先生亦丧失了另案起诉李先生,要求其赔偿的可能性



汉济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为明确自己系所购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购车人通常与车牌所有权人签订车辆代持协议等合同文件,然而司法实践并不认可这种协议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车辆代持协议等合同文件往往变成一纸空文,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