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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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参加朋友婚礼时通过QQ搜索好友功能,添加未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学生李某某为好友,并多次在QQ上聊天。
2019年10月,马某某通过QQ约李某某在某宾馆见面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班主任知道此情况后,随即报告学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某被抓获。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被害人系初中学生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其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我国司法为了及时应对这样的社会形势,同时为了消除歧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性侵意见》)。
《性侵意见》第19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第二,性侵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系一起利用网络平台结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对其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件。
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辨别保护能力不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被告人作为成年人,明知被害人是初中学生,可能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应当受到相应法律惩罚。本案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学校、家庭应关注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平台交友情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性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