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2-6568
投诉:010-5338627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被告人翟某某与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由郭某某利用境外渠道购买OPDIVO、KEYTRUDA、LENVIMA等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某某,后由被告人翟某某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至案发,被告人翟某某参与共同非法经营的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2018年7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某某住处及租用场所查获涉案药品。
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翟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四百七十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汉济律师提醒】
该案正处新旧药品管理法过渡期间,行为人私自违法销售境外抗癌药,虽然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的药品,且这些药品在案发期间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但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药品的销售需要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
癌症病友需要抗癌药物,翟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贩卖药品,即使是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但其非法经营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药品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相应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