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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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李女士上初中时遭受邻居家的大伯性侵,当时因为大伯以性命恐吓她不让她说出去。这件事给李女士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的阴影。李女士成年后,有了自我意识,觉得性侵他的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于是李女士勇敢地站出来,揭发邻居在其幼年对其性侵一事。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本案中,李女士上初中时遭受邻居家的大伯性侵,成年后恶意通过起诉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汉济律师提醒】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