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解除收养关系的正确方法


【案情回放】


姬某与妻子结婚后,因妻子丧失生育能力,经姬某与妻子商量,于1959年收养了一个小孩,并取名为达新,双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从此确立。达新在被姬某收养时仅3个月大,姬某与妻子将其视为己出,耐心将其抚养成人。达新成年后,姬某与妻子又一手为其操办了婚礼,使得达新终身大事得予解决。姬某一生的心血全部灌输在达新身上,但达新却利用姬某的信任,伙同他人,以欺骗的方式让姬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致使姬某财产遭受损失。因姬某法律意识欠缺,未能采取正确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受欺诈而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未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撤销。姬某年满60周岁后,由于老伴去世10多年,且姬某与达新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便与案外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由受遗赠人负责姬某生养死葬。姬某现已87岁高龄,平常饮食起居都由被遗赠人员护理照顾。达新恶劣的行为致使姬某财产受损,双方关系恶化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已经有10多年左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姬某与达新之间的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正确方法


1、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
(1)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无法生活,解除收养关系的正确方法


【北京汉济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姬某收养达新至今已六十年有余,在达新成年后,双方因赡养问题,签订了赡养协议和护育协议,姬某还提起诉讼要求达新支付赡养费,证明双方的关系恶化,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姬某要求解除与达新之间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