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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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8年,老李与妻子张某协议登记离婚,约定由老李抚养儿子小李,并将夫妻名下两套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后来,老李听到一些流言蜚语,说小李与老李不像父子,心生怀疑的老李带着小李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老李为小李的生物学父亲。
老李感到遭受欺骗,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意思表示。
【汉济律师论法】
因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原告老李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赠与给小李,是基于小李是其亲生子女的认知。而老李、小李经鉴定无血缘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之意,
同时,鉴于房产在赠与前系老李、张某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而张某对重大误解事由负有过错,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故法院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汉济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其中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相关法规解释明确表示,此类房产赠与不得撤销。这意味着,即使在房产所有权登记前,赠与方也通常无法单方面撤销赠与行为(因重大误解可以起诉撤销)。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权利未实际转移,赠与人依法可能享有任意撤销权。这种情况下,赠与方可以在房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