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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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大杨和小杨是同胞兄弟,1981年大杨获批宅基地,并和父母及兄弟共同使用该宅基地。2006年前后该房屋遭受损毁,小杨在原宅基地上翻盖了新房屋。后来,大杨小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大杨主张自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并向法院请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汉济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宅一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制度,即农村每自然户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处宅基地,自然户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以自然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指一个农村家庭,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的联合。如果分家析产形成新的一户,则新的一户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如果没有分家立户,则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
本案中,涉案宅基地是大杨在1981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的,获批时大杨尚未结婚,还没有进行分户。由于当时大杨与父母和小杨等兄弟姐妹共同使用,属于该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后来房屋遭到损毁,在原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归属于小杨,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属杨家父母和大杨小杨兄弟共有。
【汉济律师提醒】
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经分家析产形成新的一户,就无权申请新的宅基地。
能否申请宅基地不是依据子女是否成年或者是否达到已婚年龄,而是根据是否已婚(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这背后的法理就是:当一户新的家庭建立后就产生了居住需求,也就应当向新家庭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