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2-6568
投诉:010-5338627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件回顾】
被告李某、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利息为固定月利率1.65%,每月付息3300元。同日,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两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原告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设立登记。
2019年1月26日,周某依约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李某转账20万元,李某向周某出具收款确认书。
李某夫妇依约支付了一年利息,但从2019年12月开始,便未再支付过利息。周某多次催收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诉求李某、余某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等。
【汉济律师论法】
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两被告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责任,且原告与两被告已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已取得两被告所有房产的抵押权,现两被告违约,原告依法有权对抵押房产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余某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汉济律师提醒】
房产抵押的注意事项:
第一,首先要核实抵押人对该房产是否拥有合法的产权,是否有权设立抵押权。
第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三,应当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有三个意义,一是对抵押权人权利的确认,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将该房产抵押的情况通过房屋管理部门公示于众,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三是限制了抵押人可能在此期间处置该房产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