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借款没有借条,起诉对方还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件回顾】


范先生朋友向其借款3万元,范先生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了朋友,因为认识多年,除了口头约定借款和利息,没有留下借条等任何文字记录。


两年间范先生一直没有要求朋友还款,直到近期向朋友要求还款,对方短信和电话都不接。范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那么范先生的诉求能否实现呢?




【汉济律师论法】


一般来说,没有借条难以证明存在债务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案件的,即便受理了原告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搜集证据非常重要。借款方可以查找借款时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转账记录,如果是现金借款,可以打印从银行取款的凭条。另外借款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也非常重要,比如记录两人对话中关于借款的记录,可以认定为对方对借款事实的承认。


借贷关系成立在法律上受法律保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借款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实际支付了借款。所以在支付了借款后,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就显得尤其重要。


如果没有借款的借条证据时,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的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的追认;或者在打电话时在对方承认借款时进行录音,还有以结算利息为名要求对方出具明确的借款还款承诺书。




【汉济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