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信用卡透支超规定期限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上述款项!


【案件回顾】


2008年7月,张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湖景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82886968225860的湖南公务员信用卡。2008年9月16日至26日期间共透支本金20000元。


张某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截止至2014年6月1日共欠银行本息91423.52元。案发后,截止2014年12月15日张某已陆续全部偿还透支款息共计102029.66元。



【汉济律师论法】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偿还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信用卡透支实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法非占用的目的。


本案的被告人张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保持良好的个人诚信,是使用信用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