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拖欠停车费逾期不还,产生的给付义务如何确定?


案件回顾


2016年8月9日,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给乙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提供安装智能自动识别停车系统两套,甲公司享有其提供的智能停车系统软硬件范围的专有广告经营权。对于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如车主通过线上平台支付的,甲公司按 T+1模式向乙公司进行结算(即当日结算,次日到账),若甲公司未按约支付乙公司停车费,每迟延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停车费至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5日起,停车场终止使用上述智能自动识别停车系统。2019年12月17日,经双方对账,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停车费累计71434元未支付。经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甲、乙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作协议恪守履行双方义务,现甲公司违约,甲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法院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停车费和违约金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的后果:违约方不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判定违约金计算时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赔付违约金。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