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2-6568
投诉:010-5338627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件回放】
王星星与王星辰系亲兄妹关系,双方继承了父亲位于海淀区交大东路的房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位于海淀区交大东路的房产现由王星星与王星辰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起初双方约定好将房屋卖出后另行分钱。后双方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前,王星辰反悔,后王星星为实际分割上述房屋,保障其利益,王星星将王星辰诉至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现该房产为按份共有状态,故该状态下可以进行分割。
【汉济律师提醒】
共有物分割的法律应包括共同共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人可以按照管理的约定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管理,共有物如果具有变更的性质需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变更,但如果对该共有物是按份共有的话,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