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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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本案涉房屋402室是冷某英的产权房。涉案房屋在原设计施工时,有厨房和卫生间设施位置。某投资公司系该楼宇公租房屋的产权单位,第三人冯某文与他人合租502室。
2018年,某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要求,欲对涉案房屋所在楼字进行抗震节能改造(在外墙增加一个封闭阳台,以保暖节能)。楼宇的同户型卫生间原设计为上排水。改造时,该楼宇住户均希望将卫生间统一设计在新增阳台位置并 改造为下排水方式。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根据住户要求,将卫生间移至新增加的封闭阳台位置,冷某英在某建筑公司提供的图纸上签字确认同意移动卫生间。
2018年底,工程经建委验收合格。冷某英验收后认可工程合格,同意搬回。502室在新增封闭阳台东、西位置新建了两个卫生间。冷某英欲将新增阳台西侧作为厨房使用,认为502室相应位置的排污管道对其造成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拆除相应排污管道。
【汉济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原则、方便生活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面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因此相邻权人无权因自己额外需求而要求相邻人排除妨害。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产生,相邻关系的本质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到限制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然会有所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有必要的限制和便利。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冷某英提供的产权证面积范围,并不包括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新增阳台面积。
因此,涉案房屋新增阳台部分,冷某英并不享有所有权。现有改造征得了冷某英同意。经期验,涉案房屋所在楼宁与冷某英同户型卫生间改造,均统一设计施工为下排水方式。这种排水方式,楼下必然出现排污下水管线,该管线并不影响冷某英在使用涉案房屋时的通行、通风及采光。冷某英的涉案房屋原本设计有厨房位置,现冷某英欲用新增阳台位置作厨房,系冷某英的自主选择, 冷某英无权因自己的额外需求要求他人排除妨害。
【汉济律师提醒】
实践中要从这些原则出发,判断各自权利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以停止侵害、推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