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离婚后居住在拆迁住宅内,法院如何判决?


【案件回放】


1995年至1997年,王某民与王某茂夫妇将位于合阳县百良镇的涉案宅基地内房屋拆旧建新。


2000年8月16日,王某民之子王某与贺某宏结婚后与王某民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该宅院内。后贺某宏因与王某感情不和,时常迁怒于王某之母王某民,使其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18年9月26日,王某民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9月28日,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陕0524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禁止贺某宏骚扰、跟踪、接触王某民。


2018年7月13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同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8)陕052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1)王某和贺某宏离婚;

(2)婚生女儿王甲由贺某宏抚养;

(3)贺某宏暂时居住在涉案住宅内。


贺某宏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离婚后,贺某宏居住在涉案住宅内。为避免矛盾冲突,王某民居住在其胞弟家中至今。


2019年4月16日,贺某宏因琐事寻找王某时,与王某现任女友李某丽发生争执并撕扯。王某赶到后对贺某宏实施殴打,致贺某宏面部受伤。后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王某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贺某宏迁出涉案住宅。因贺某宏时常外出,宅院大门紧锁,经电话等方式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汉济律师论法】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居住权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设立:

(1)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订立遗嘱: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

(3)法院判决: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新成员加入家庭入住家庭成员房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之义和现实需求。当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时,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权应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或由法院判决加以确认。

本案中,贺某宏与王某离婚后,其不再享有王某家庭成员资格,理应搬出王某之母所有的房屋,但因贺某宏无房居住,且女儿王甲尚未成年,为了保障其正常生活,法院判决贺某宏可以暂时居住在王某民(王某母亲)所建造的房屋内,由此为贺某宏设立居住权。

该案在判决时,我国法律还未设立居住权制度,法官根据当事一方的实际状况,通过判决设立居住权以解决女方的居住困难,使该案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汉济律师提醒】


我国的居住权作为新类型的用益物权,既沿袭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助的性质,又拓展到社会整体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