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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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09年6月,朱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坐落于宜兴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及车库一个。朱某持有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8日的交房结算单、维修基金缴费单、车库收款收据,2009年6月15日的购房发票、契税纳税报表及契税完税证等材料。
该房屋自2009年6月16日起登记在朱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同年11月16日,朱某提前还30万元,该笔款项由史某提供,史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其支付给朱某的共同购房款,朱某主张该笔款项发生在其购房后,不属于购房款,而是史某在追求其时自愿给其用于还贷的赠与。
经查询,朱某名下还货账号在2010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业务凭单 共计61张,其中客户签名为史某的42次、史甲(系史某父亲)的3次、朱某的16次。后双方因房产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史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共同购买房屋的合意。在涉案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之后,虽朱某使用史某转账支付给其30万元归还房屋贷款,史某及其父亲也多次归还房屋贷款,但不能以此推断此前双方有共同购置涉案房屋的合意。
史某及其父母、女儿长期居住在706室房屋,而双方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如双方确实共同购房,涉案房屋登记在史某、朱某两人名下,显然更能够保障史某的权益,但在同居期间双方并未就所有权登记进行过变更,而且双方也并未就房屋共同所有、朱某代表双方登记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史某上诉称涉案房屋属双方共同购置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至于史某支付的30万元以及房屋贷款,史某可另案主张。
【汉济律师提醒】
恋爱中如双方要置办共同财产则应当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登记有困难则应当订立协议,以确定双方的份额。切不可因为恋爱冲昏头脑,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