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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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吴某凤与被告何某寅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2日生育女儿何某文,2007年2月17日生育儿子何某欢,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9日和2015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在第二次离婚诉讼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离家多年均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现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自2014年起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68000元。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为法定婚后共同财产制,从共同财产的本质特征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约定,一方的经济收入在所有权归属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子女抚养费无论是父母哪一方给付,均可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的财产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认定为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势必使一些父母以分居的名义逃避应尽的抚养义务。所以,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或母一方均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汉济律师提醒】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夫妻的婚姻状况如何,双方都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涉及未成年人问题时一定要从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