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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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廖某与被告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男方在乡下工作,女方在家抚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
2021年,女方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予女方家务补偿。
【汉济律师论法】
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乡下基层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便利创造条件,廖某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汉济律师提醒】
在婚姻中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在离婚时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