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父亲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两儿子26万压岁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案件回顾】


2006年,蔡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不同发生激烈争执,王某带蔡某甲、蔡某乙离开与蔡某共同居住处,王某及两子一直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


此后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离婚,蔡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共计26万余元。那么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行为,收压岁钱是典型的纯获利行为,压岁钱是长辈对晚辈的财产性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的金钱所有权属于被赠与人所有,监护人可以代为保管,但无权随意支配。


另外,蔡某甲、蔡某乙在接受赠与时虽然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但从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的财产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依然归属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可以代为保管未成年人包括压岁钱在内的合法财产,而未成年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自行保管或处分个人合法财物的行为。如果父母离婚,孩子的压岁钱应当交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保管。


夫妻双方离婚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亲要求分割孩子的压岁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