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不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件回顾】


1、朱女士身患癌症,家中经济能力尚可,丈夫张某不愿意出钱为其治病,朱女士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2、魏某的丈夫吕某出轨,五年中陆续给第三者严某转了三百多万元,并且瞒着妻子购买了十二套房产。其中八套无偿“赠与”严某,魏某知晓后伤心欲绝。没多久向法院提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却反对婚内分割,提出要等离婚后一并算。




【汉济律师论法】


张某的行为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配偶,负有法定扶养的义务,张某在配偶患重大疾病后,在有经济基础的情况下不提供任何经济支持。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朱女士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吕某的行为有转移、毁损、挥霍嫌疑,这种情况下就算是还没离婚。谢某与魏某也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他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他转给严某的三百多万以及八套房产。魏某其实可以妻子的名义申请撤销,因为吕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挥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之后,这一部分财产,同样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第一种情形是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汉济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