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未领证先生下娃 , 解婚约诉返彩礼!


【案件回顾】


小何与小蕾于2017年春节期间通过微信认识,二人于2018年12月举办婚礼,但未领证,双方于2019年3月生育一女,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小蕾抚养照顾。双方约定于2019年8月领取结婚证,后于2019年7月因家庭矛盾和纠纷,小何与小蕾取消婚约。小蕾称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就一直一起生活。


小何陈述,其家人给付小蕾彩礼9.8万元、改口费2万元、给小蕾压岁钱2万元、给孩子压岁钱1万元,共计14.8万元。小何认为,小蕾应退回其及家人支付的全额彩礼及相关礼金,遂诉至法院。


小蕾辩称,小何按照结婚习俗给付其彩礼后,经过双方家庭共同协商,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在2018年12月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亲友均有出席,表明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婚约。举办婚礼仪式前,其已与小何共同生活,结婚仪式后,仍然一起共同生活。未按约定时间领结婚证的原因是小何对其殴打造成轻伤,小何存在明显过错,故于2019年7月终止共同生活。小蕾认可收到14.8万元,但同时陈述上述费用已用于孕期检查、剖腹产及共同生活消费。



【汉济律师论法】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已举办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女,且双方均承认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就已经共同生活,对社会公众造成了双方系合法夫妻的假象,现因家庭矛盾小何要求小蕾返还彩礼、改口费等共计14.8万元,对小蕾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何的诉讼请求。



【汉济律师提醒】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