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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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张女士与李先生恋爱四个月,期间男方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名向张女士借款20万,并让张女士申请多张信用卡又帮其借款20万,李某给张女士写了内容为借款40万的借条,李某此后有数次的还款行为,共计还款20万。
之后二人分手,张女士向李某要回剩余20万欠款,李某多次拒绝,声称信用卡并不是以自己名义申请的,信用卡的借款与他无关拒绝还款。于是张女士将李某告上法庭。
【汉济律师论法】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报警,认为男方的借款行为涉及诈骗,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有还款行为,借来的资金确实用于生意来往,主客观都没有没有侵占张女士财产的意图和行为,并不构成诈骗。但是在民事上,李先生与张女士的行为也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张女士套取信用卡贷款后转账给李某的20万元借款,这部分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 并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支付自账单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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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济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