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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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一则新闻冲上热搜,康女士家境优渥,与王某因工作结识后恋爱结婚,成为众人眼中郎才女貌的一对。康女士的父母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王某体贴陪伴她左右,协助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
半年后,康女士在公司收到一份法院发来的传票,王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看到传票,康女士震惊不已,她立即给王某打电话,没想到王某电话始终关机。这才发现王某已经搬离了他们的婚房。王某不仅要求离婚还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康女士继承的遗产。
康女士去世的父母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
康女士认为其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将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王某没有权利分割这部分财产。那么王某是否有权利分割康女士继承的遗产呢?
【汉济律师论法】
康女士的父母去世之前未曾订立遗嘱,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按照法定继承,康女士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将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
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王某起诉离婚有资格分割康女士继承的遗产。
【汉济律师提醒】
现代社会独生子女家庭居多,如果子女已婚,那么在无特别约定或者没有父母有遗嘱写明遗产由子女一人继承的情况下,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另一方有权分割。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父母可以提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仅由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事先规划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