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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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北京的王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去世,高某于2021年5月28日去世。生前,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即王某1、王某2。王某和高某二人共同拥有一套1004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系王某与高某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居住的601、602号房屋仅有租赁合同,没有取得产权登记;另有银行存款4万余万。
2021年7月,针对父母的遗产分割,王某1(原告)将王某2(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由原告继承。
法庭上,法院对房产情况进行了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针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了法庭辩论;并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虐待被继承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综合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见证人代书遗嘱及口头遗嘱,均不符合相关遗嘱的法定要件;原告提出的被告虐待父母的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1004号房屋和王某某、高某遗留的银行存款,由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某1占45%,被告王某2占55%;601、602号房屋,原、被告均认可仅有租赁合同,没有取得产权登记,法院对此未予处理。
【汉济律师论法】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见证人代书遗嘱及口头遗嘱,均不符合相关遗嘱的法定要件,法院均不予认定。故本案关于王某某与高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主张被告虐待被继承人并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双方均主张各自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方未尽赡养义务,就此,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及被继承人生前实际居住情况,酌情确定原告继承遗产的比例为45%,被告继承遗产的比例为55%。体现了法院重证据、讲事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裁量原则。
【汉济律师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主张被告虐待被继承人并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虐待被继承人的事实。因此,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不了解哪些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充分收集和固定,最后判决结果与自己的预期存在很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