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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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受家庭暴力,除了向社区或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对很多人来说是个新词汇,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前、中、后期为了避免遭受家庭暴力而向法院申请的一种保护性救济方式。
【案件回顾】
张女士和陈先生是夫妻关系,婚后的张先生脾气越发暴躁,多次因为琐事殴打张女士和张女士的父亲。2008年4月,陈先生为了家庭琐事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张女士的门牙被打掉一颗,还把劝架的父亲门牙也打掉一颗。为了自己和父亲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张女士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取得了法院的支持。
【汉济律师论法】
当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规定》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还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所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依附离婚诉讼。
最后,汉济律师提醒您,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