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已只能诉至法院!


【案件回顾】


原告宋某某已逾古稀之年,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原告独居在政府安某,缺乏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微薄的退休金。自从被诊断为慢性肾病,原告花费巨额医疗费,生活愈加困难。


四个子女平时鲜少登门探望和问候,原告深感晚年的寂寞和凄凉,与儿孙的团聚成为一个老人的奢望,只能暗自垂泪。原告宋某某不得已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常回家看看并支付赡养费,给予精神慰藉或每月至少打电话问候一次。



【汉济律师论法】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父母可以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熊某等四人每月应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和探望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做好独居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的精神赡养问题更加复杂,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对老年人的赡养,是否付给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金钱不是衡量的唯一标准,还包括老年人精神情感的慰藉和情感的陪伴。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


法院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判决子女每月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能够保证居住在不同城市的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实现“有距离的亲近”,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增进了家庭和谐,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