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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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李某某育有一子小李,目前小李8岁。因李某某曾有过两三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对小李疏于管教,经常让小李挨饿,而且动不动就对小李拳打脚踢,发泄自己心中的怒火,致使小李后背满是伤疤。从小李三岁时,李某某就经常被邻居报警其打孩子。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李某某仍拒不悔改。某天晚上,李某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李的后背、双臂。
2022年1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李某某长期对小李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李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李某某对小李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李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李某某共同生活。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某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李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小李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李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李的监护人。经法院审理,依法撤销李某某对小李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李的监护人。
【汉济律师提醒】
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法院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向社会表达一种对未成年人关爱的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