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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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女孩小宇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小宇父亲行为能力受限,故小宇的监护权判给了母亲李女士。
时至今日,已经9岁的小宇还未能接受义务教育。早在2021年9月,小宇已为入学适龄儿童,但是李女士没有给孩子报名,到2022年的时候,李女士向小宇的外祖父母承诺给孩子报名,但又再次食言,导致小宇第二次错过了上小学的机会。小宇的外祖父母对此事十分不满,认为李女士在带小宇的过程当中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2022年10月,小宇的外祖父母一纸诉状,把李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撤销李女士的监护人资格,申请担任小宇的法定监护人。
【汉济律师论法】
了解案情后,主审法官联系了社会关护机构,到小宇家进行走访调查。法官及同行人员观察到,小宇对于上学、与外界交流沟通表现出了强烈渴望。
2023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女士多次表示,入学材料已经准备好,今年就会给小宇报名上学。小宇的外祖父表示,李女士曾不止一次承诺要为小宇办理入学手续,但至今小宇都没能走入校园,另外小宇长期不与外界接触,不利于智力能力发展,作为监护人,李女士并不称职。
尽管李女士当庭表示自己能独立抚养小宇,并再次承诺会保证小宇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因其前次失信,小宇客观上已错过两年适龄入学机会。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侵害了小宇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小宇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小宇入学尚需报名等一系列流程,一旦延误还需再等一年,2023年3月31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申请人要求撤销李女士的监护人资格予以支持,指定小宇外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
2023年6月,本案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回访,了解到小宇的入学信息已经填报完成,且入学资格已审核通过,正在等待7月初录取学校的正式通知。
【汉济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当出现父母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其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可以由他人行使吗?
答案是肯定的。本案妨害未成年人入学的行为,虽然没有给孩子身体造成伤害,但对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失去受教育及集体生活的机会,严重妨害了未成年人成长成才。
“带娃”没有固定模式,但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了“依法带娃”的法律底线,除了司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完善全方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