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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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刘某某和李某某通过相亲认识,因李某某肤白貌美,刘某某对其一见钟情,当即就对李某某表达爱慕之情。后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刘某某便对李某某进行强烈催婚,并向李某某表示:要是对方不同意结婚,就以性命相逼。
李某某害怕刘某某自杀,虽然心里不愿意,但是还是和刘某某去了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李某某反悔,遂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李某某因胁迫结婚,领取结婚证后,李某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以恢复自由之身。
【汉济律师提醒】
每个人都有自由结婚的权利,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