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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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家住天津某一农村的张某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王某某,二人一见钟情,没过多久就在当地领了结婚证。婚后两年生了一个女儿。后来张某某外出打工,在广州通过其他途径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并在当地落户。后张某某以新的身份信息生活,并且拿着新的身份证,和当地认识的林某某结婚登记,张某某和林某某生了一个儿子。
2021年,张某某老家要拆迁,与他多年分居的王某某听说后立即回到村子里,这才发现张某某又和林某某结婚的事实。张某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刑罚,王某某和张某某已经调解离婚。林某某得知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婚姻无效,并主张张某某因隐瞒婚姻而与之结婚,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于是主张张某某需向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在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和林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罪,需受刑事处罚,同时,张某某和林某某的婚姻无效,林某某主张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张某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中,法律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